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常温下涂膜后的门窗幕墙玻璃的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涂膜后窗用建筑玻璃玻璃幕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16-1994 外径千分尺
GB/T 1766-1995 色漆和清漆 涂层老化的评级方法(neq ISO 4628-1:1980)
GB/T 2680-1994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neq ISO 9050:1990)
GB/T 6739-2006 色漆和清漆 铅笔法测定漆膜硬度(idt ISO 15184:1998)
GB/T 9265-1988 建筑涂料涂层耐碱性的测定(neq JIS K 5663:1981)
GB 9278 涂料试样状态调节和试验的温湿度(eqv ISO 3270:1984)
GB/T 9274-1988 色漆和清漆耐液体介质的测定(eqv ISO 2812:1974)
GB/T9279-2007 色漆和清漆划痕试验
GB/T 9286 色漆和清漆漆膜的划格试验(GB/T 9286-1998,eqv ISO 2409:1992)
JG/T 25-1999 建筑涂料涂层耐冻融循环性测定法
ISO 11507:2007 色漆和清漆 暴露涂层在人工风化环境暴露在荧光紫外线灯和水环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门窗幕墙用纳米涂膜隔热玻璃
门窗幕墙用纳米涂膜隔热玻璃是在应用于门窗幕墙的玻璃表面覆盖一层具有较高的可见光透射比和较低的太阳能总透射比的涂膜而形成的具有隔热作用的玻璃。
4 要求
表1 外观质量
缺陷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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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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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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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膜层气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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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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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膜层杂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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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径500 mm圆内允许长2 mm以下的贴膜层杂质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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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 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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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允许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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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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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平方米玻璃有4个,其长度不超过20 mm,自玻璃边部沿玻璃表面延伸深度不超过4 mm,自板面向玻璃厚度延伸深度不超过厚度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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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伤、划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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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影响使用,可由供需双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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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部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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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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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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漆膜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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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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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划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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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划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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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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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h无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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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碱性
|
24 h无异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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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层耐温变性(5次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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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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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光透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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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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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能总透射比/%
|
≤ 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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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紫外光老化性(100 h)
|
外 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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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h不起泡、不剥落、无裂纹 |
粉化/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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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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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力/级
|
≤ 2
|
|
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
|
≥ 10 %
|
|
太阳能总透射比相对变化率/%
|
≤ 10 %
|
5 材料
5.1 玻璃材料
对于涂膜所用玻璃 ,其玻璃材料的要求应符合GB11614或GB4871或相应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5.2 涂膜材料
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技术要求或订货文件的要求。
6 试验方法
6.1 外观
通过目测检查玻璃的表面的缺陷。
6.2 尺寸与偏差
涂膜玻璃长度、宽度及厚度的允许偏差必须符合与所使用的玻璃相对应的国家标准中有关长度、宽度及厚度的允许偏差的规定。
6.3 附着力
按GB/T 9286-1998规定进行。
6.4 漆膜硬度
按GB/T 6739-2006规定进行。
6.5 耐划伤性
按GB/T 9279-2007规定进行。负荷为100 g,两块试板各做三次试验,其中有四次涂层没有被划穿露底,可评定为“未划透”。
6.6 耐酸性
试样应完全浸没在1N的HCl溶液中,并保持24 h,然后取出,立即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清洗,并用吸水棉布擦干。观察试样浸泡后状态,并与未浸泡的试样进行对比,观察涂层的外观是否有起泡、剥落、粉化、颜色是否有明显变化。如三块试板中有两块未出现起泡、剥落、变色等涂膜病态现象,可评定为“无异常”。如出现以上涂膜病态现象,按GB/T 1766进行描述。
6.7 耐碱性
试样应完全浸没在1N的NaOH溶液中,并保持24 h,然后取出,立即用去离子水或蒸馏水清洗,并用吸水棉布擦干。观察试样浸泡后状态,并与未浸泡的试样进行对比,观察涂层的外观是否有起泡、剥落、粉化、颜色是否有明显变化。如三块试板中有两块未出现起泡、剥落、变色等涂膜病态现象,可评定为“无异常”。如出现以上涂膜病态现象,按GB/T 1766进行描述。
6.8 耐磨性
按GB/T1768-2006规定进行。配重250 g,对试样涂膜面磨100转,测定实验前后的可见光透射比。
6.9 涂层耐温变性
将试样放在温度(-40±2)℃的空气中1 h,直到温度平衡,然后将试样放在温度(-72±2)℃循环空气中3h,取出后在把试样放在温度(23±2)℃的空气中冷却并观察试样试验前后涂膜的变化情况。三块试板中至少应有二块未出现起泡、剥落等涂膜病态现象,可评定为“无异常”。如出现以上涂膜病态现象,按GB/T 1766进行描述。
6.10 可见光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1规定进行。
6.11 太阳能总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8规定进行。
6.12耐紫外老化性
按ISO 11507:2007规定进行。用UVA(340)灯作为光源,将试板置于试验条件能满足黑板温度为(60±3)℃、辐照度为0.68 W/m2、干相(无凝露)的荧光紫外老化机中168 h。试验面向灯的一面为玻璃面。外观和粉化的评定按GB/T1766进行,附着力、可见光透射比和太阳能总透射比分别按5.2、5.9和5.10进行。
试验后试样不可产生显著变色、气泡及浑浊现象。同时,试样的可见光透射比相对变化率及太阳能透射比相对变化率应不大于10 %,见式(1):
△T=(T1-T2)/T1 ………………………………………………(1)
6.13 紫外线透射比
按GB/T 2680-1994中3.10规定进行。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7.1.1 出厂检验:外观质量、尺寸及偏差。若要求增加其他检验项目由供需双方商定。
7.1.2 型式检验: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要求。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包括第5章中的全部项目。
a)新产品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原材料、工艺有较大的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正常生产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 组批与抽样规则
7.2.1 产品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按表5规定进行随机抽样。
7.2.2 对于产品所要求的其他技术性能,若用制品检验时,根据检测项目所要求的数量从该批产品中随机抽取;用试样进行检验时,应采用同一工艺条件下制备的试样。当该批产品批量大于500块时,以500块为一批分批抽取试样,当检验项目为非破坏性试验可用它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检测。
8 判定规则
若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表2的不合格判定数,则认为该产品外观质量、尺寸偏差不合格。 其他性能也应符合相应条款规定。否则,认为该项不合格。 若上述各项中,有一项不合格,则认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表2 产品的尺寸及偏差、外观质量检验抽样表
批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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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数
|
合格判定数
|
不合格判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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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2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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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
3
|
0
|
--
|
16~25
|
5
|
1
|
2
|
26~50
|
8
|
2
|
3
|
51~90
|
13
|
3
|
4
|
91~150
|
20
|
5
|
6
|
151~280
|
32
|
7
|
8
|
281~500
|
50
|
10
|
11
|
9 标志、包装和贮存
9.1 包装
产品应用集装箱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应用塑料或纸包装,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9.2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每个包装箱应表明“朝上、轻搬轻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厂名或商标”等字样。
9.3 运输
产品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搬运规则、条件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应有防雨措施。
9.4 贮存
产品应垂直贮存在干燥的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