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用有机膨润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用有机膨润土。该有机膨润土系由钠基(或钙基或钠基与钙基混合型)膨润土经粉碎、提纯、变型及有机活化处理而制得。用于色漆和底漆中可防止颜料和体制颜料产生硬质沉淀,并具有增稠和防止涂料流挂的作用。
2 引用标准
GB 1715 颜料筛余物测定法
GB 5211.3 颜料在105 ℃挥发物的测定
GB 试验筛
GB实验室用水规格
GB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3 产品分类
根据涂料拥挤膨润土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如下两类:
Ⅰ类 适用于含二甲苯等溶剂的低至中极性涂料
Ⅱ类 适用于含200号油漆溶剂油等溶剂的低级性涂料。
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的技术要求。
项 目 |
指 标 |
||
Ⅰ 型 |
Ⅱ 型 |
||
外 观 |
灰白色粉末 |
淡黄色或灰白色粉末 |
|
黏度,Pa·s |
>= |
0.9 |
|
105 ℃挥发份 |
<= |
3.5 |
|
细度(通过76 μm筛孔),% |
>= |
95.0 |
|
灼烧矢量,% |
<= |
40.0 |
5 试验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均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 6682规定的三级水。
以下各项试验均为一式两份试验的平行测定。
5.1 外观测定
用目测法测定。
5.2 黏度测定
注:GFJ-0.4A型高速搅拌机是适用的,其转速范围为0~8000 r/min,可手动调节。
注:ND-J79型旋转粘度计是适用的。
准确称取试样3.60 g于洁净干燥的容器(
取两次平均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15 %,否则应重新测定。
5.3 105 ℃挥发分测定
按GB 5211.3规定进行。
5.4 细度测定
按GB 1715乙法规定进行,试验筛应符合GB 6003规定,孔径为76 μm,细度X1(%)按式(1)计算:
X1=(m1-m2)/m2×100 ………………………………………………(1)
式中:
m1——试样质量,g;
m2——筛余物质量,g;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2 %,否则应重新测定。
5.5 灼烧失量测定
灼烧失量X2(%)按式(2)计算:
X1=(m1-m2)/(m1-m3)×100 ………………………………………………(2)
式中:
m1——试样加坩埚的质量,g;
m2——灼烧后残余物加坩埚的质量质量,g;
m3——坩埚的质量,g;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取一位小数)。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2 %,否则应重新测定。
6 验收规则
6.1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的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外观、粘度、105 ℃挥发份、细度四项列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2 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3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9285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4 产品按GB 9285规定取样,样品混匀后缩分出约200 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塞棕色广口瓶中,瓶上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和样品名称,一瓶送检验部门检验,另一瓶用石蜡封口贮存备查。
6.5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数量及标志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应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7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 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包装(塑料袋和编织袋之间最好再衬有双层牛皮纸袋),塑料袋口用塑料带扎紧,编织袋口用缝包机封口,每袋净重20 kg或25 kg。
7.2 编织袋应印有明显、牢固的标志,注明产品名称、商标、批号、净重、毛重、生产厂名称和生产日期等。
7.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并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受热。
7.4 产品在运输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雨淋,遵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7.5 产品在符合规定的包装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库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涂料工业研究所和浙江省临安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良骏、项观涛、叶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