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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G/T 2248-91 涂料用有机膨润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4-04-23  浏览次数:270
 中国新型涂料网讯: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涂料用有机膨润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涂料用有机膨润土。该有机膨润土系由钠基(或钙基或钠基与钙基混合型)膨润土经粉碎、提纯、变型及有机活化处理而制得。用于色漆和底漆中可防止颜料和体制颜料产生硬质沉淀,并具有增稠和防止涂料流挂的作用。

2 引用标准

GB 1715 颜料筛余物测定法

GB 5211.3 颜料在105 ℃挥发物的测定

GB 试验筛

GB实验室用水规格

GB 色漆和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3 产品分类

根据涂料拥挤膨润土的适用范围,可分为如下两类:

  适用于含二甲苯等溶剂的低至中极性涂料

  适用于含200油漆溶剂油等溶剂的低级性涂料。

4 技术要求

产品应符合下表的技术要求。

 

 

 

灰白色粉末

淡黄色或灰白色粉末

黏度,Pa·s

>=

0.9

 105 ℃挥发份

<=

3.5

细度(通过76 μm筛孔),%

>=

95.0

灼烧矢量,%

<=

40.0

5 试验方法

除另有规定外,试验中均应使用分析纯试剂和符合GB 6682规定的三级水。

以下各项试验均为一式两份试验的平行测定。

5.1 外观测定

用目测法测定。

5.2 黏度测定

5.2.1 试剂

5.2.1.1 二甲苯。

5.2.1.2 200号油漆溶剂油:工业品。

5.2.1.3 95 %甲醇(m/m):用99.5 %甲醇加适量水配成。

5.2.2 仪器

5.2.2.1 高速搅拌机

注:GFJ-0.4A型高速搅拌机是适用的,其转速范围为0~8000 r/min,可手动调节。

5.2.2.2 容器:内径为60 mm,高约120 mm的瓷缸或其他不易碎材料(不锈钢、聚四氟乙烯等)制成的类似圆筒形容器,此容器可适配高速搅拌机的直径约45 mm的桨叶。

5.2.2.3 旋转粘度计

注:ND-J79型旋转粘度计是适用的。

5.2.2.4 天平:感量为0.2 mg

5.2.2.5 秒表:分度为0.2 s

5.2.3 测定步骤

准确称取试样3.60 g于洁净干燥的容器(5.2.2.2)中,加入54 mL二甲苯(类)或200号油漆溶剂油(类),将容器置于高速搅拌机下,将桨叶浸没液体以下1/3处。接通电源,渐渐将转速调至2100~2300 r/min,在此转速下搅拌5 min。停止转动后加入甲醇1.5 mL、将桨叶浸没液体以下2/3处,将转速慢慢调至3400~3600 r/min,在此转速下搅拌5 min,其中最后2 min搅拌时,应同时用手使容器稍作上下左右移动,使之搅匀。停止转动后取下容器,立即用刮刀把凝胶装入合适的粘度测定器(如用NDJ-79型粘度计时,则用第二单元粘度测定器)中,边装边振捣测定器使之装满并驱走气泡,用刮刀沿测定器上边缘刮平。再放入转子,将装有转子的测定器放在粘度计下。粘度计调节零点后使转子挂在旋转挂钩上,接通电源进行测定,记下指针最初稳定时的读数值(约5~15 s),如果在15 s内指针仍不稳定则记录最高值和最低值,并以其平均值为读数值。读数值乘以转子因子【NDJ-79型粘度计用第二单元粘度测定器和3号转子时(剪切速率为176 s-1),转子因子为0.1】即为粘度值(Pa·s)。测定过程中温度保持在23±1 ℃

取两次平均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15 %,否则应重新测定。

5.3 105 ℃挥发分测定

GB 5211.3规定进行。

5.4 细度测定

GB 1715乙法规定进行,试验筛应符合GB 6003规定,孔径为76 μm,细度X1%)按式(1)计算:

X1=m1-m2/m2×100    ………………………………………………(1

式中:

m1——试样质量,g

m2——筛余物质量,g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2 %,否则应重新测定。

5.5 灼烧失量测定

5.5.1 仪器

5.5.1.1 高温炉:能控温在850~900 ℃范围内。

5.5.1.2 天平:感量为0.2 mg

5.5.2 测定步骤将干净的坩埚放在温度为850~900 ℃的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重(连续两次称量之差不大于0.5 mg)。称取试样约2 g(精确至0.2 mg)于恒重的坩埚中,将坩埚放入300 ℃高温炉内,慢慢升温至850~900 ℃灼烧至恒重,取出坩埚放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称量。

5.5.3 结果的表示

灼烧失量X2%)按式(2)计算:

X1=m1-m2/m1-m3×100    ………………………………………………(2

式中:

m1——试样加坩埚的质量,g

m2——灼烧后残余物加坩埚的质量质量,g

m3——坩埚的质量,g

取两次平行测定的平均值为结果(取一位小数)。两次测定值之差应不大于较大值的2 %,否则应重新测定。

6 验收规则

6.1 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的技术要求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中外观、粘度、105 ℃挥发份、细度四项列为出厂检验项目。在正常生产情况下,一季度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2 产品由生产厂检验部门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生产厂应保证所有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技术要求。产品应有合格证,必要时另附使用说明及注意事项。

6.3 接收部门有权按本标准的规定对产品进行验收,如发现质量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时,供需双方共同按GB 9285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如仍不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产品即为不合格,接收部门有权退货。

6.4 产品按GB 9285规定取样,样品混匀后缩分出约200 g,分装于两个洁净干燥的具塞棕色广口瓶中,瓶上贴上标签,注明:生产厂名、批号、取样日期、取样人和样品名称,一瓶送检验部门检验,另一瓶用石蜡封口贮存备查。

6.5 供需双方应对产品包装、数量及标志进行检查核对,如发现包装有损漏、数量有出入、标志不符合规定等现象时,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6.6 供需双方在产品质量上发生争议时,应由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仲裁检验。

6.7 检验结果的判定按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7 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

7.1 产品用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薄膜包装(塑料袋和编织袋之间最好再衬有双层牛皮纸袋),塑料袋口用塑料带扎紧,编织袋口用缝包机封口,每袋净重20 kg25 kg

7.2 编织袋应印有明显、牢固的标志,注明产品名称、商标、批号、净重、毛重、生产厂名称和生产日期等。

7.3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处,并避免阳光直接照射受热。

7.4 产品在运输时要轻装轻卸,防止包装破损、雨淋,遵守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

7.5 产品在符合规定的包装贮存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有效贮存期为一年。超过贮存期可按本标准规定的项目库进行检验,如结果符合要求,仍可使用。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化学工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涂料和颜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化学工业部涂料工业研究所和浙江省临安化工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良骏、项观涛、叶建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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