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国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对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引起行业广泛关注。“通知”要求自2015年2月1日起对涂料征收消费税,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通知”还特别指出,对施工状态下涂料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进行测定,若施工状态时涂料产品的VOC含量低于420g/L(含),可以免征涂料消费税。
具备免税条件的单位申报时必须出具权威的检测证明。财政部与税务局相关人员建议相关企业应选择国家级检测机构进行产品VOC含量检测,测试标准、检测机构名单或资质要求可参见即将公布的实施细则。
送检要求:
1、涂料主漆样品100克以上
2、如须配套使用请注明施工配比(注明质量比或体积比),并配套送样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填写受理单(受理大厅填写,或者在网站下载:http://www.tlgqi.cn/业务受理单.doc)
联系方式: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德胜东路1号
国家涂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广东)
电话:0757-22802611,22802601,22802603传真:0757-228026182280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