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J/T 201-2005代替HBC 12-2002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水性涂料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促进水性涂料及相关产品的出口贸易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水性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下简称VOC)、甲醛、苯、甲苯、二甲苯、乙苯、卤代烃、重金属及其它有害物提出了限量要求。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 水性涂料》(HBC 12-2002)的技术内容进行了部分改动并按GB/T 1.1-2000对其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本标准与HBC 12-200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修订了内、外墙涂料VOC含量限值;
——对甲醛测定过程中的取样量及样品处理过程进行了修改;
——苯、甲苯、二甲苯、乙苯的测试改为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卤代烃测试改用ECD检测器,直接进样,内标法定量;
——重金属铅、镉、汞、铬测定采用《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2—2001)附录C中规定的方法。
本标准修改采用了《色漆和清漆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 第2部分:气相色谱法》(ISO 11890-2:2000)中VOC含量检测方法。其不同之处在于:
——修改了对水性涂料VOC的定义;
——VOC测定时,增加了己二酸二乙酯作为250℃沸点的标记物;
——VOC测定时,增加了对组成水性涂料VOC组份的双色谱柱定性分析;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附录H和附录I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北京微量化学研究所、伊士曼化工公司、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HBC 12-2002。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JBZ 4-1994、HJBZ 4-1999、HBC 12-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