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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料企业工厂设计技术与安全策略建议(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http://www.xxtlw.com  发布日期:2013-07-12  浏览次数:129

④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便于消防车吸水)设置数量由消火栓的保护半径和室外消防用水量确定。低压给水管网室外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宜超过120m。露天生产装置的消火栓宜设置在装置四周。当装置宽度大于120m时,可在装置内的路边增设。易燃、可燃液体罐区及液化石油气罐区的消火栓应该设在防火堤外。

    ⑤设有消防给水的建筑物,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甲、乙类厂房室内消火栓的距离不应大于50m;宜设置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点,栓口离地面高度为1.2m。

    (3)露天装置区消防给水。

    石油化工企业露天装置区有大量高温、高压(或负压)的可燃液体或气体、金属设备、塔器等,一旦出现火警,必须及时冷却防止火势扩大,故应设灭火、冷却消防给水设施。

    ①消防供水竖管即输送泡沫液或消防水的主管。根据需要设置,在平台上应有接口,在竖管旁设消防水带箱,备齐水带、水枪和泡沫管枪。

    ②冷却喷淋设备当塔器、容器的高度超过30m时,为确保火灾时及时冷却,宜设固定冷却设备。

    ③消防水幕有些设备在不正常情况下会泄出可燃气体,有的设备则具有明火或高温,对此可采用水幕分隔保护,也有用蒸汽幕的。消防水幕应具有良好的均匀连续性。

    ④带架水枪在危险性较大且较高的设备四周,宜设置固定的带架水枪(水炮)。一般,炼制塔群和框架上的容器除有喷淋、水幕设施外,再设带架水枪。

    (4)灭火器。

    厂内除设置全厂性的消防设施外,还应设置小型灭火机和其他简易的灭火器材。其种类及数量,应根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及有无其他消防设施等情况综合全面考虑。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扑救A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②扑救B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B类火灾应选用抗溶泡沫灭火器。

    ③扑救C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④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⑤扑救A、B、C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⑥扑救D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

    (5)消防站。

    油田、石油化工厂、炼油厂及其他大型企业,应建立本厂的消防站。其布置应满足消防队接到火警后5min内消防车能到达消防管辖区(或厂区)最远点的甲、乙、丙类生产装置、厂房或库房;按行车距离计,消防站的保护半径不应大于2.5km,对于丁类、戊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也不宜超过4km。

    消防车辆应按扑救工厂一处最大火灾的需要进行配备。

    消防站应装设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受警电话和有关单位的联系电话。

    (6)消防供电。

    消防供电应考虑建筑物的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等因素,以保证消防设备不间断供电。

    高度超过50m的可燃物品厂房、库房,其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排烟设备、火灾报警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均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或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5m3/s的易燃材料堆物、油罐或油罐区、可燃气体储罐或储罐区,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25m3/s的公共建筑物,应采用6kV以上专线供电,并应有两回线路。超过1500个座位的影剧院,户外消防用水量大于0.03m3/s的工厂、仓库等,宜采用由终端变电所2台不同变压器供电,且应有两回线路,最末一级配电箱处应能自动切换。

    对某些电厂、仓库、民用建筑、储罐和堆物,如仅有消防水泵,而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确有困难,可采用内燃机带动消防水泵。

    鉴于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火灾事故照明、防烟、排烟等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时必须确保运行,而平时使用的工作电源发生火灾时又必须停电,从保障安全和方便使用出发,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应设置单独的供电回路,即要求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线路与其他动力、照明线路(从低压配电室至最末一级配电箱)分开单独设置,以保证消防设备用电。

    为避免在紧急情况下操作失误,消防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为了便于安全疏散和火灾扑救,在有众多人员聚集的大厅及疏散出口处、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出口处、建筑物内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以及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处应设置事故照明。

    9、其他防火、防爆对策措施

    (1)生产装置的采暖设计,应符合《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J19—1987)的要求。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3)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集中采暖的热媒温度不能过高。易燃易爆生产厂房不得采用火炉或其他明火采暖。

    (4)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或粉尘的不采暖的厂房内,不应有采暖管道穿过。

    (5)生产过程必须有可靠的供电、供气(汽)、供水等公用工程系统,对“特别危险场所”应设置双电源供电或备用电源,重要的控制仪表应设置不间断电源(UPS)。“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应设置排除险情装置。

    (6)建筑物的朝向应有利于火灾、爆炸危险气体的散发;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必要的安全通道(如:生产控制室在背向生产设备的一侧设安全通道)。

    (7)根据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限制火灾爆炸危险物料的加工、处理量和储存量。库房内的火灾爆炸危险物品必须分类存放,并有明显的货物标志,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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