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监总局对外同时发布两项危化品安全规章
日期:2013-04-27 09:03
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并将原来规定的由国家安监总局和省级安监局两级颁发调整为:省级安监局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监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和重点监管危化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监部门实施。
王浩水指出,《暂行规定》首次对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就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的危化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规范,明确了危化品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价、监控与检测、备案与检查等内容,要求危化品单位依据国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对本单位的危化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
福建省政府安全生产专家组刘华高工介绍,《暂行规定》要求危化品单位将已经辨识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分级,并进行安全评价。对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以及必要的组分、环境中危化品气体浓度等信息的不间断实时采集和监测系统,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异常状态报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