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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明确企业重组免征营业税
日期:2013-04-27 09:11

【中国新型涂料网资讯】国务院全面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政策基调确定以来,国税总局已于今年2月发文规范重组增值税免征事项,近日又下发2011年第51号公告,明确重组免征营业税,代替了此前申请免征一事一议的国税函形式。对于A股上市公司而言,重组免征流转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的经济意义有多大呢?记者从多家上市公司及投行处了解到,目前中小型重组项目涉及流转税费用不高,但大型项目涉及税费巨大,几乎相当于壳价,在筹划过程中常出现因缴税问题协调不利而终止项目的情况。
近日,为明确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国税总局制定并发布《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文件。
文件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新规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
众所周知,企业运作改制重组常涉及非货币性资产的交易,其导致的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和营业税。其中,以有形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不包括不动产)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以无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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